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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肿瘤医院 药械商代表管理暂行办法(摘要)

2022-04-11 阅读量:894

    浙江省肿瘤医院

    药械商代表管理暂行办法(摘要)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诊疗秩序,构建“亲”“清”医商关系,根据《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和《药械商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国家要求进行备案与我院有业务合作关系的药械商企业和代表,应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平台备案。

    第三条 来院药械商代表定期备案。我院对有业务往来的药械商代表进行定期备案,如人员临时有变动则及时更新备案。药剂科、医学工程部等采购部门,负责收集汇总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药械商代表线上备案。

    第四条 实施来访登记。明确药械商代表接待“三定三有”规定,“三定”即固定来访接待的时间(每周一、周三下午、确定拜访的人员、设定接待的场所行政楼111;“三有即有预约、有记录、有监控,来访药械商代表来院之前应与访问医务人员事先预约,预约成功后在来访现场进行信息线上“云登记”。如需开展学术推广活动的,需事先提交活动计划并与相关科室商定后,向纪检监察室报备。来访现场原则上要有两位及以上职工参与接待。

    第五条 遵守疫情防控规定。疫情期间,为避免院内感染,更好地维护患者的利益,门诊诊间和病房大楼谢绝药械商代表进入。严禁未经来访登记的药械商代表进入院内开展相关业务活动。

    第六条  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药械商代表进入门诊诊间、病房大楼等医疗重点区域擅自开展推销、信息采集等违规行为的,如首次发现,由纪检监察室约谈涉事医药生产经营企业责任人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一次;第二次发现的,列入企业和供应商黑名单,给予终止合作等处理。如发现有违反廉洁规定的,按照《企业和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制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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