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监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发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2020年第57号)
第四十八条 申办者应当按照要求和时限报告药物不良反应。 申办者提供的药物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应当包括临床试验风险与获益的评估,有关信息通报给所有参加临床试验的研究者及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
(二)申办者提供的药物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应当包括临床试验风险与获益的评估,有关信息通报给所有参加临床试验的研究者及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
2020.7.1起上述报告请发送至zjchgcp@zjcc.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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