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文件精神,我院对清肺合剂、软癥散结合剂、芍药软肝合剂等3个自制制剂成本进行了核算,现将拟调整销售的价格公示如下(见附件)。
公示期限7天,从公示之日算起。
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反馈至医院医保办,联系电话:0571- 88122210。
浙江省肿瘤医院
2019年9月26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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