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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增门诊特需服务收费项目的公示

根据原浙江省物价局、原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浙价医〔2015〕137号)文件精神,我院对门诊特需服务收费项目进行公示(见附件),公示期为2022年8月17日-2022年8月30日(10个工作日),我院接受公众以来电、信函等方式监督。


联系人:张和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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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增和调整特需病房床位费的公示.doc